打拐斗争适用法律问答(1)
公安部法制局供稿
(编者注:为了配合当前全国公安机关正深入开展的打拐斗争,我们约请公安部打拐办法律组的同志撰写了若干打拐适用法律的问题解答,自本期始连载。同时,这些问题均已收入由该法律组编纂的《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法律问答》一书之中。)
1.为什么要开展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的专项斗争?
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是严重侵害妇女、儿童人身自由权利的一种犯罪行为。新中国成立后,在人民政府的严厉打击下,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活动曾一度销声匿迹。但是自70年代开始,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活动开始出现,到80年代末发展到了极为严重的地步。
日益严重的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引起了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1987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坚持不懈地依法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的通知》,1989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坚决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通知》。同时,有关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立法也在不断完善。199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改和增补。1997年3月,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修订后的刑法,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有关规定进一步予以完善。
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拐卖妇女、儿童活动严重的重点省区分别成立了“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在本省区范围内大规模地开展了声势浩大的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的专项斗争。公安部于1991年、1993年和1995年在全国重点地区组织开展了三次大规模的打拐专项斗争。各级公安机关还与当地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坚持集中打击和经常性工作相结合,在狠抓大要案侦破的同时,积极开展打拐宣传,大力整顿拐卖人口买方市场,全国打拐专项斗争取得了重大成效。当前,为切实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有效地维护社会治安,严厉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活动,有必要在全国范围内继续深入开展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的专项斗争。
2.打拐专项斗争的任务和目标是什么?
打拐专项斗争的主要任务是破获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解救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通过专项斗争,要建立健全科技含量高、信息传递快,责任落实、协作有效,能够及时发现和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分子,迅速准确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的新的工作机制。通过专项斗争,要进一步教育群众,增强法制观念,减少、遏制买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的发展蔓延,维护、促进社会稳定和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3.打拐专项斗争的重点是什么?
打拐专项斗争的重点是:组织犯罪集团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拐卖妇女、儿童共同犯罪的主犯;以拐卖妇女、儿童为业的惯犯、累犯;奸淫被拐卖妇女、儿童的;诱骗、强迫被拐卖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使用绑架、胁迫、麻醉等方法拐卖妇女、儿童的;盗卖婴幼儿的;造成被拐卖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教唆他人实施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摧残、虐待被拐卖妇女、儿童的等。
拐卖